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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使用预留用地规模,可以这样简化程序!

浏览次数:1122        发布时间:2020-08-24 15:42:16


    

      日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简化村庄规划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通知》印发,对村庄规划使用预留用地规模从备案材料、备案程序上进行了简化。现将这一新举措的实务要点进行解析,供各位同仁参考。

 


 

从实践来看,广东省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主要有三个来源。

一是省内预留规模,指的是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二是购买跨省调剂规模是指根据2018年《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国家统筹下,购买“三区三州” (“三区”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四川、甘肃、云南四省藏区以及新疆的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南疆四地州,“三州”指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和云南怒江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增加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三是复垦腾退规模,指通过拆旧复垦腾退出来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依据《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需要由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方案,方案包括文本、表格、图件、扫描文件和图层文件5项内容。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逐级报送至省厅审批,经批准后再予以公告。

  这次广东省对两种村庄规划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情形进行了简化:村庄规划编制阶段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情形(以下简称情形一),以及村庄规划实施阶段且村庄规划成果已报省厅备案,拟使用预留规模选址落在村庄规划划定的有条件建设区或回填村庄规划复垦区的情形(以下简称情形二)。

情形一可直接将预留规模使用情况纳入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成果(含预留规模使用台账)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备案至省厅,省厅将对报备的村庄规划成果数据和预留规模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备案。

情形二可不再单独编制预留规模使用方案,只需按预留规模使用要求,编制预留规模使用数据库更新包和预留规模使用台账,简化了备案成果。成果报村庄规划审批机关同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报省厅审查备案即可,简化了重复征求意见、逐级报送和公告的程序。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镇或县为单位统一编报,而不仅限于县(市、区)。

  村庄规划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程序简化后,既满足了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要求的有关规定,又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有利于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有利于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有利于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另外,要注意的是,非村庄规划使用预留用地规模的,仍需按照《技术指南》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预留规模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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